中国代表权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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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信息:第二次國共內戰和中國代表權
在大陸時期,中華民國作為「中國」的合法代表,以“中国”(英語:China、法語:Chine)之名參加各项國際运动赛事、派出代表團参加1924年、1932年、1936年、1948年奥运会。當時對中華民國派出的國家代表亦稱「中華隊」、「中華代表團」[10]。
1949年10月1日,隨著第二次国共内战战局奠定,中國共產黨在北京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華民國政府則因戰事失利而在該年底播遷臺灣。自1952年赫爾辛基奧運開始,中華民國的名稱和定位上就出現激烈的爭執與紛擾,歷時二十年之久。在1979年推出「中華台北」這個稱呼之前,中華民國奧林匹克運動會代表團曾先後以「福爾摩沙—中國」(英語:Formosa-China、法語:Formosa-Chine,編碼:ROC;1956)、「福爾摩沙」(英語:Formosa、法語:Formosa,編碼:ROC;1960)、「臺灣」(英語:Taiwan、法語:Taïwan,編碼:TWN;1964、1968)或者是「中華民國」(英語:Republic of China、法語:République de Chine,編碼:ROC;1972、1972冬、1976冬)作為奧運會入場隊名,並以中華民國國旗為旗幟,參加國際比賽[11][12][13]。這段期間中華民國國內對國家代表隊亦稱「中華隊」、「中華代表隊」[14]。
1952年7月,第15届夏季奥运会将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举行。这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举行的首届夏季奥运会。两岸及国际奥委会内部就“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认定及奥运代表队的参赛这两个问题展开斗争。
1950年,第15届夏季奥运会主办国芬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1951年3月,芬兰就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表示,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派选手参加该届奥运会。1952年2月2日,苏联驻华大使罗申向当时负责体育运动管理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冯文彬提出,鉴于台湾(指中華民國)方面已报名参加第15届夏季奥运会,希望知道大陆(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是否要派员参加。青年团中央随即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递交书面报告[15]。经周恩来批准,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于1952年2月5日致电国际奥委会秘书处,通知继续参加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大会的组织并参加赫尔辛基第15屆夏季奧運會[15]。该电文指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体育组织,乃中国的合法代表,而任何其他团体皆“不能作为中国的任何合法代表,亦不能容许其参加此届奥林匹克运动大会及其有关的会议”。目的是向国际奥委会争取承认其作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地位,在国际奥委会内实现中华体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三位一体,取代中华体协等其他组织成为中国的代表,达到“排蒋”的效果。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派出盛之白和谢启美抵达奥斯陆,准备参加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第46次全会,未果[15]。
7月17日,國際奧會召開第47屆大會中,57位委員以33票對20票的結果通過決議,兩岸體育運動隊伍可以同時參加該屆奧運會,但中華民國代表團受政府指令,本著「漢賊不兩立」的原則退出比賽[16]。
1952年6月16日,国际奥委会主席西格弗里德·埃德斯特隆[17]发表公告称,由于国际奥委会希望在次年(即1953年)解决中国问题,现在中国的两个组织——台湾的一个和大陆的一个,皆不得参加赫尔辛基奥运会[15]。6月17日,艾德斯特隆电复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称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尚未被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所承认,中国大陆运动员不得参加赫尔辛基奥运会。国际奥委会禁止两岸双方参加奥运会的决定遭到北京与台北两方面的强烈反对。
7月5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长荣高棠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委员会委员董守义分别致电国际奥委会主席艾德斯特隆,声明抗议。荣高棠的声明认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国共内战后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在大陆的组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由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改制而成,要求继承原全国体协受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地位。该声明表示,“设于台北的所谓全国体协并不具有原全国体协的合法地位;原全国体协的合法地位因该组织改制而转移予全国体总”。同年,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在苏联协助下向国际田径联合会及国际篮球联合会缴交会费,要求替代中华全国体协而被承认为中国奥委会。
1954年,在希臘雅典舉行的国际奥委会第49次全会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席位得到承认。同时国际奥委会继续承认代表台湾方面的“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會中以23票比21票通過承認兩個中國奥委会,根据1954年9月奧林匹克公报的記載,两岸双方名称分別是台北方面的“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英語: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以及北京方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法語:Comité Olympique de la République Chinoise)
1956年,第十六屆奧運會在澳洲墨爾本舉行,兩岸奧會均派代表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臺北不出,北京不入”,希望以五星紅旗取代青天白日滿地紅旗未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無法接受國際奧會承認兩個中國奧會的會籍,遂命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隊退出比賽[5]。
1958年8月19日,由于对国际奥委会承认代表中华民国的“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的不满,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宣布与国际奥委会断绝关系,单方面宣佈退出國際奧委會和國際田徑联合会、国际游泳联合会、国际足球联合会、国际篮球联合会、国际举重联合会、国际摔跤联合会及亚洲乒乓球联合会等八個國際体育組織,至此脱离国际体坛。國際奥委会於同年9月5日曾以第125號函通告所有單位:「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委会退出奧林匹克活動,國際奥委会不再承認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委会。」
1959年5月28日,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在慕尼黑的第五十五屆年會中受到苏联的施壓,迫使對中華民國作出決議。该決議提到:台北的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因未能控制「中國」的體育運動,其名稱將從正式名單中剔除,倘若用另名申請,國際奧會將予考慮。
1960年7月,中華民國奧會便以「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英語:the 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名稱,向國際奧會重新申請承認。同年8月12日國際奧會在羅馬召開的第五十八屆年會中,同意中華民國使用與原名稱不同的「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但認為中華民國奧會有效控制的地區僅為台澎金馬, 因此只能使用「福爾摩沙」(英語:Formosa)的名義參加比賽。因此,1960年在羅馬舉行的第十七屆奧運,中華民國代表團因為抗議大會限制代表團在參與開幕典禮、運動員制服和大會秩序冊等都僅能使用「台灣」(FORMOSA)名稱,因而在開幕典禮中,由總幹事林鴻坦手持「抗議中」(UNDER PROTEST)白布條走在「TAIWAN」名牌後面,這是奧運會史上唯一一次開幕典禮抗議的紀錄。
此後,中華民國雖參加了1964年第十八屆東京奧運會及1968年第十九屆墨西哥奧運會,但名稱問題始終含糊不清。雖然國際奧會同意中華民國使用「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但實際上,在參賽出場及大會的公報或文件上,仍稱中華民國為「台灣」,因此名稱問題始終沒有獲得真正的解決。直到1968年10月國際奧會在墨西哥召開的年會中,再度對中華民國奧會名稱的問題提出討論,結果以32票對10票同意以中華民國名義參賽,至此,「中華民國」正名一事暫告段落,以「中華民國」參加了1972年的奧運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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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758號決議,同意“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18]。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中国代表权,並逐步取代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國際組織中的席位[19]。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奉行「一個中國」政策,並不承認實際統治臺澎金馬的中華民國為獨立國家。其他國家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要求,不承認中華民國的主權地位,反對其參加任何由主權國家參與構成的國際組織,並反對其在國際上使用「中華民國」的名稱。
1973年,中华民国方面的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分立出独立的“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以“中国奥委会”的名义申請恢复在国际奥委会的合法地位。因其申請案附帶排除中华民国會籍之條件,因而未被國際奥委会所接受。
1976年,蒙特婁奧運會開始前,當時由於加拿大政府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加拿大總理杜魯道曾以「中國」名稱問題,拒發給中華民國奧運代表團入境簽證。杜魯道要求中華民國代表團改稱「臺灣」才給與入境參賽。同年7月9日楊傳廣與紀政為闖關進入蒙特婁而引發國際媒體關注此事件,7月16日國際奧委會召開緊急會議,決議中華民國奧運代表團以「臺灣」名稱參賽。當時的行政院院長蔣經國得知後不接受此決議而不參加當屆奧運[20][21][22]。
1978年,國際奥委会在雅典召開年會,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會中發動中東、非洲、亞洲及東歐等35个国家,提出排除中华民国會籍議案。
1979年,國際奧會在烏拉圭蒙特維多舉行第81屆執委會,會中除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奧會會籍外,也通過繼續承認中華民國奧會,但是對於會籍名稱及所用之旗、歌待研究更改。當時中華民國國際奧會委員徐亨及體壇人士於是多方面聯繫、協調,發動部份國際奧會委員聯署提出修正案,並經大會以36票比28票通過修正內容,承認在北京的奥委会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北京”(英語: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Peking),在台北的奥委会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台北”(英語: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雙方使用之旗、歌另加研究,並須取得國際奧會的同意。会后,中國大陸方面對此結果表示無法接受[16],中国大陆奥委会同时向国际奥委会正式提出了关于解决中国合法席位的建议。
1979年6月及10月國際奧會主席基蘭寧分別透過波多黎各聖胡安及日本名古屋執委會決議,採用通訊投票方式,以62票對17票,將蒙特維多決議案變更為:承認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的名稱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英語: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與國歌;中華民國方面將在“中華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英語: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的名稱下繼續參加奧運會,但須提出不同於以往使用的旗、歌,並由執委會批准。12月國際奧會委員徐亨向瑞士國際奧會總部所在地,洛桑地方法院提出控告此政治性決定違反奧會憲章[16]。
1980年第十三屆冬季奧運會將於2月在美國紐約寧靜湖村舉行,逼於時限,中華奧會代表隊乃在法律程序方面申請「假處分」,請求停止名古屋決議之效力,爭取中華台北代表隊在平等權利情形下參加該屆冬運會。後來因瑞士洛桑法院認為中華奧會所組代表團雖為國際奧會所承認,但不具會員資格,沒有身分控告,基於此一理由,將中華奧委所提之「假處分」申請駁回,中華台北冬運代表團遂因而退出比賽。但徐亨控告違憲部份則勝訴,於是國際奧會修改憲章,修改重點為[16]:
各國的國家奧會使用「國家名稱」及「國旗」、「國歌」參加奧運會之規定改為使用「代表團」之名稱及旗、歌參加奧運會。
國家奧會以其本身名義參加奧運會,而非以其國家名義參加比賽。
國家奧會在奧運會期間所使用之代表團旗幟及標誌應先送請國際奧會執委會核准。
為了解決此訴訟案,中華奧會與國際奧會雙方之間因此達成初步協議,雙方主席1981年3月23日於洛桑協議時和國際奧會簽約同意會名、會旗及會徽。首先是將中華民國的奧會名稱,變更為「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並確定旗幟及標誌為「梅花內含五環標誌」[註 3];國際奧會也允諾協助恢復所有或者重新申請加入國際奧會相關之會籍。最後國際奧會並以書面保證,以後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參加國際奧會的各項活動情況下皆能享有與其他任何會員單位同等權益地位[23][24],中華奧會主席沈家銘與國際奧會主席薩馬蘭奇,就以1980年的實質條款協議內容,雙方所簽協議書經由國際奧會執委會(Executive Board)正式通過,從此中華民國參加奧運會的名稱確定為「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4][24]。
1988年12月,应中华奥委会请求,两岸双方就“Chinese Taipei”的中文译法问题进行磋商。
1989年4月6日,經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李慶華與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何振梁在香港簽署協議,內容如下[5]:
“
臺灣地區體育團隊及體育組織赴大陸參加比賽、會議或活動,將按國際奧會有關規定辦理,大會(即主辦單位)所編印之文件、手冊、寄發之信函、製作之名牌以及所做之廣播等等,凡以中文指稱臺灣地區體育團隊以及體育組織時,均稱之為「中華台北」。
”
雖然協議中並沒有定義此種模式標題和稱謂,但大眾與媒體的習慣將這種參賽模式稱作「奧會模式」[19]。除了體育賽事外,在舉凡電競、學術、技術等許多比賽中,若中華人民共和國組隊參賽,中華民國的代表隊只能以「中華台北」的名義參加,即參照「奧會模式」而不能使用中華民國國旗。
此後出席奧运會相關活動場合时,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會歌使用中華民國國旗歌替代中華民國國歌,會旗及會標使用內含青天白日及五環標誌的梅花圖案。而「中華台北代表隊」與中国奥委会派出的中国代表团(China)及中國香港奧委會派出的中國香港代表團(Hong Kong, China)亦互不隸屬,成績及參賽資格均分別計算[註 4]。為避免兩岸代表隊同時接鄰進入會場,被混淆為同一代表隊起見,經中華奧會提出異議,復經協商,由國際奧會明文規定中華台北隊入場序為「T」群(TPE),中國代表隊則列「C」群(CHN),以茲識別[4]。在臺灣則使用「中華隊」或「台灣隊」來稱呼中華民國奥运代表隊[25]。